林公道王長史:“斂衿作壹來,何其軒軒韶舉!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君子之道,辟如行远必自迩,辟如登高必自卑。《诗》曰:“妻子好合,如鼓瑟琴。兄弟既翕,和乐且耽。宜尔室家,乐尔妻帑。”子曰:“父母其顺矣乎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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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大夫不主士之丧。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士祔于大夫则易牲。继父不同居也者;必尝同居。皆无主后。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;有主后者为异居。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。祔葬者不筮宅。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,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;亡则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诸侯不得祔于天子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
自天子以至于庶人,一是皆以修身为本。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。其所厚者薄,而其所薄者厚,未之有也。此谓知本,此谓知之至也。
桓玄敗後,殷仲文還為大司馬咨議,意似二三,非復往日。大司馬府聽前,有壹老槐,甚扶疏。殷因月朔,與眾在聽,視槐良久,嘆曰:“槐樹婆娑,無復生意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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