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半以下为投壶礼,尽用之为射礼。司射、庭长,及冠士立者,皆属宾党; 乐人及使者、童子,皆属主党。
王安期為東海郡,小吏盜池中魚,綱紀推之。王曰:“文王之囿,與眾共之。池魚復何足惜!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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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不杂坐,不同椸枷,不同巾栉,不亲授。嫂叔不通问,诸母不漱裳。外言不入于捆,内言不出于捆。
帷薄之外不趋,堂上不趋,执玉不趋。堂上接武,堂下布武。室中不翔,并坐不横肱。授立不跪,授坐不立。
於法開始與支公爭名,後精漸歸支,意甚不忿,遂遁跡剡下。遣弟子出都,語使過會稽。於時支公正講小品。開戒弟子:“道林講,比汝至,當在某品中。”因示語攻難數十番,雲:“舊此中不可復通。”弟子如言詣支公。正值講,因謹述開意。往反多時,林公遂屈。厲聲曰:“君何足復受人寄載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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